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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2021-11-11 09:21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作者:吴明举 浏览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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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联合印发了《巴中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方便理解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细则》的制定背景

20201214日,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在全省推行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的通知》(川发改法规〔2020652号),在全省推行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要求各市州制定评定分离机制实施细则。为此,市发展改革委结合巴中市工作实际,组织市级相关部门联合制定了《巴中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实施细则(试行)》。

二、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的基本介绍

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是指招标人在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等资格条件,以及工程发包价、工程量清单、技术标准和合同条款等内容,潜在投标人根据自身资质条件和施工组织能力等情况自愿报名,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评审后,招标人从通过符合性评审的投标人中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投标人(不低于3家),并从随机抽取的投标人中择优确定1名中标候选人的招标方式。

三、推行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的重要意义

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是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的创新,能有效限制评标委员会评定中标候选人的权利,有效遏制投标人与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串通,切实减少招标投标活动中人为因素干扰,增强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更好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进一步落实了招标人的主体责任,实现了 “权责统一”,招标人可以根据实施项目需要“择优”选择综合实力强的投标人,能更好更快实施工程建设项目。

四、《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

鉴于技术复杂、难度较大和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由招标人择优确定中标人操作难度较大,对项目的质量、安全等风险隐患较高,《实施细则》在省级主管部门限定的范围内,将适用范围进一步明确为: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3000万元)、打捆审批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000万元),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鼓励招标人采用评定分离机制确定中标候选人。

五、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对招标人的要求

(一)科学评定自身项目管理能力。尽管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能切实减少招标投标活动中人为因素干扰,增强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但也对招标人的项目管理能力、项目勘察设计深度、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发包价等提出了更高要求。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是一种选择,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和自身择优管理能力,自行决定是否采用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

(二)充分做好施工招标前期工作。为加强项目投资、质量和安全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招标人要强化勘察设计的管理,保证勘察设计工作深度;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科学合理编制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预(概)算,确保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预(概)算的准确性;要在施工招标前完成初步设计和预(概)算审批(评审),并按照科学合理、节约投资的原则,结合项目的复杂程度及市场情况,自主确定项目发包价。特别需要强调的是,招标人确定的项目发包价,首先要节约国家投资,也要兼顾承包单位合理利润,确保项目能够规范顺利实施,这就要求招标人做深做细项目前期和勘察设计工作,高质量编制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预(概)算,同时要做好项目情况的把握和市场情况的调研,科学合理地确定项目发包价。

(三)依法依规开展招标工作。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在招标文件中科学合理地设定潜在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信誉、主要人员、财务能力等资格条件,以及工程造价、工程量清单、技术标准、施工组织、合同条款等内容,并明确进入符合性评审的投标人的方式及数量、从通过符合性评审的投标人中随机抽取的投标人家数、择优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指标和标准等内容;要按《实施细则》规定组织好接收投标文件、开评标、随机抽取、择优确定中标候选人等工作,并处理投标人的异议;要保存好招投标的全过程资料,接受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特别需要说明的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设置的择优指标和标准不得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人在随机抽取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设置的指标和标准,在1个工作日内公平公正地择优确定1名中标候选人。《实施细则》明确择优须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是为了缩短时间避免择优过程中受到人为干预;择优确定1名中标候选人,能有效避免多个中标候选人之间恶意投诉,造成行政监管资源的浪费。

(四)严格项目标后监管。采用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的项目原则上要求实行总价合同,在签订合同时要充分预见并合理划分合同风险;要在合同中详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应当承担的风险和违约责任,一旦发生违约,要依法依规追究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要组织中标人优化完善施工组织设计,并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加强项目的投资、质量和安全管理;要严格控制项目设计变更和增加工程量,对造成设计变更和增加工程量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要追究责任和要求赔偿;要对中标人履行合同的情况开展履约评价,并及时将评价结果报告相应行政监督部门。

六、中标候选人评定机制对投标人的要求

潜在投标人应当仔细阅读、认真理解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充分考虑自身施工组织能力、技术水平以及成本控制能力等因素,深入分析实施项目存在的风险,确认能够接受项目发包价且能够顺利完成项目再进行投标,杜绝低价中标高价结算、项目因价格成本烂尾等问题。中标后,要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进一步优化完善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确保施工组织设计的科学合理、项目在总价合同范围内顺利完成,要严格执行合同,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

七、有关异议和投诉的处理

鉴于评定分离程序的不可逆性,投标人对本单位投标文件符合性评审结果或抽取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分别按照《实施细则》第九条有关规定提出。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投标人按规定对符合性评审结果、随机抽取结果提出异议后,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未按规定答复,或者投标人认为异议答复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在公布符合性评审结果或随机抽取结果3个工作日内进行投诉。投标人未按本细则规定提出异议的,投诉不予受理。有关主管部门或评审委员会按程序对符合性评审结果、随机抽取结果进行纠正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抽取进入择优程序的投标人,并在重新抽取3个工作日前通知所有投标人。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间对公示结果依法提出投诉,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调查处理。

八、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的实施保障

《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了监管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则作出了政策兜底,规定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在采用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明确了设备保障,规定市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提供随机抽取设备,并制定设备的保管、使用、维护、内部监督等具体管理办法,规范投标保证金管理,维护交易场所良好秩序。

九、实施时间和有效期

鉴于《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已着手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有可能会发生变化,《实施细则》自202152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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