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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候选人
评定分离机制实施细则(试行)

2021-11-11 10:39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浏览击量:

                                              

                                       《巴中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程序,减少招标投标活动中人为因素干扰,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工程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6部门《关于在全省推行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的通知》(川发改法规〔2020652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是指评标委员会仅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评审,招标人采用随机抽取方式从所有通过符合性评审的投标人中确定一定比例的投标人(不低于3家),并从中根据其资质、业绩、信用等级等择优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三条  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3000万元)、打捆审批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000万元),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鼓励招标人采用评定分离机制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四条  项目业主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和自身择优管理能力自行决定是否采用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采用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的项目,项目业主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专章编制招标方案及招标基本情况申请表,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招标事项核准意见中应明确该项目实行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不采用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按规定程序依法实施。

第五条  采用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的项目,招标人可以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服务。

第六条  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科学合理编制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预(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应按法定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批,预算应当经财政部门评审,国有企业使用自有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评审。

招标人应当按照科学合理、节约投资的原则,结合项目的复杂程度及市场情况,自主确定项目发包价,并对工程量清单和项目发包价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招标人确定的项目发包价不得高于经评审(审批)的工程预(概)算控制价,各行业对项目发包价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七条  项目发包价应当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含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含措施项目清单及其费用)、其他项目费(含其他项目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或费用)、税金、规费等。项目结算时,发包价中税金、规费和安全文明施工费等按照相关规定结算。

第八条  采用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的项目,一般应当实行总价合同。招标人应当强化勘察设计的管理,保证勘察设计工作深度和工程量清单以及项目发包价的编制质量,在施工招标前完成初步设计和预(概)算审批(评审),充分预见并合理划分合同风险,杜绝不合理低价合同。潜在投标人应当仔细阅读、认真理解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充分考虑自身施工组织能力、技术水平以及成本控制等因素,确认能够接受项目合同总价且能够顺利完成项目再进行投标,杜绝低价中标高价结算、项目因价格成本烂尾等问题。

第九条  实行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按下列流程进行。

(一)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应当做好项目前期工作,确保项目审批、工程量清单编制、项目发包价确定等招标条件成熟,结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招标项目具体特点、行业标准招标文件和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招标标准文件编制招标文件,在招标文件中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地设定潜在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信誉、主要人员、财务能力等资格条件,以及工程造价、工程量清单、技术标准、施工组织、合同条款等内容,并明确进入符合性评审的投标人的方式及数量、从通过符合性评审的投标人中随机抽取的投标人家数、择优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指标和标准等内容。

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备案。

(二)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人应当在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ggzyjy.sc.gov.cn)、巴中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zwhjy.cnbz.gov.cn)同时发布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日(必须含1个以上工作日),并在网上接受投标人报名、下载招标文件。

潜在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前下载招标文件,经自检认为可以接受该工程的合同总价和条件后,按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交纳投标保证金(不超过工程发包价的2%)。

(三)递交投标文件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资质等级、企业证照、项目管理人员资格、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有关承诺书、信用查询结果、施工组织设计、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合同条款等内容。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间自获取招标文件截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5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当天应为工作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即为开标时间。

投标文件应当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递交,并同时提交以下资料原件供招标人查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未到场或所带的资料不齐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提交投标文件则不需提供);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身份证;

5.授权委托人在投标单位近六个月社保证明(法定代表人提交投标文件则不需提供)。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少于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抽取数量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重新招标。

(四)组建评标委员会

招标人从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经济、技术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招标人可派本单位职工作为招标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拟派人员应熟悉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

(五)评标

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进入符合性评审的方式及数量,确定进入符合性评审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信誉、主要人员、财务能力等资格条件以及投标文件的工程造价、工程量清单、技术标准、合同条款等内容进行符合性评审,对未通过符合性评审的投标人要说明原因。符合性评审结束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项目开标室当场公布评审结果。投标人应当对本单位符合性评审结果签字确认,若有异议,应当在公布评审结果30分钟内提出。投标人未对符合性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又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符合性评审结果。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的异议应当场答复,并制作记录,对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通过符合性评审的投标人低于3家或者低于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抽取家数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六)确定中标候选人

随机抽取工作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在符合性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后在项目开标室公开进行。招标人按照通过符合性评审投标人的顺序对投标人进行编号,并准备相同数量的抽取球,每个抽取球的编号与投标人编号逐一对应,经活动参与人员现场共同检验无异议后开始随机抽取活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抽取数量随机抽取投标人,抽取结束后当场公布本次抽取结果并登记确认。投标人对抽取结果有异议的,应在随机抽取时当场提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对投标人的异议当场答复、制作记录,对投标人未在抽取当场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择优指标和标准,在随机抽取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从随机抽取的投标人中择优确定1家中标候选人。

(七)公示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候选人3日内,在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巴中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对确定的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并对择优过程和选择该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理由进行说明,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八)确定中标人

公示期间中标候选人未被取消中标资格的,招标人应自公示期结束后3日内向该中标候选人发放中标通知书,确定其为中标人。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被依法取消中标资格或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以从随机抽取的其他投标人中继续择优确定中标候选人并按程序确定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以资金、技术、工期、合同价款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处理。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依法被取消中标资格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处理。

(九)签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第十条  投标人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对符合性评审结果、随机抽取结果提出异议后,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未按规定答复,或者投标人对异议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公布符合性评审结果或随机抽取结果3个工作日内进行投诉。投标人未按本实施细则规定提出异议的,投诉不予受理。有关主管部门或评审委员会按程序对符合性评审结果、随机抽取结果进行纠正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抽取进入择优程序的投标人,并在重新抽取3个工作日前公告所有投标人。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间对公示结果依法提出投诉,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通过录音、视频等方式记录并保存好择优确定中标候选人的全过程资料,以及所有投标人符合性评审情况、随机抽取投标人情况等资料,并按规定对有关内容进行公示,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鼓励有条件的招标人引入公证机构对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及择优确定中标候选人、中标人的过程进行公证。

第十二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招标人应当对中标人履行合同的情况开展履约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对履约情况较差的中标人要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从严监管。

第十三条  各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快全流程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搭建信息服务平台,强化招标投标信息公开,依法严肃查处弄虚作假、围标串标、违规评标、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对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违纪、职务违法及职务犯罪的,移送纪委监委机关;对存在其他违法违规及其他犯罪的,按职责移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

第十四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在采用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市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提供随机抽取设备,并制定设备的保管、使用、维护、内部监督等具体管理办法,规范投标保证金管理,维护交易场所良好秩序。

第十六条  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订,与本实施细则一并印发施行,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不加修改地全文引用。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52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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