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丨《巴中市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防火命令》

2023-01-10 09:35 来源:市政府网站 浏览击量:

巴中市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防火命令

2022年12月30日,巴中市人民政府发布《巴中市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防火命令》(以下简称《命令》)。现将《命令》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防火命令》等有关规定,结合巴中市实际,制发本《命令》。

二、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森林防灭火工作决策部署,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工作方针,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确保不发生人为较大及以上森林火灾,确保不发生人员伤亡森林火灾事故,全力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安全。

三、主要内容

《命令》共分为前言和具体规范两部分。前言对《命令》的意义和法律依据进行了说明。具体规范共十条,分别对防火期、防火区、发布禁火令、野外火源管控、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分区分级精准防控、加强应急准备和科学处置、强化宣传教育、依法落实防灭火责任和加大监督检查进行了规定。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险期内,从责任落实、防火宣传、火源管控等方面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提出了具体要求,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也作出了规定。

四、重点规定

(一)明确了防火期和高火险期。森林防火期为2023年1月1日至5月31日,其中2月1日至5月1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各县(区)人民政府(含巴中经开区、文旅新区管委会)可结合辖区实际,延长森林防火期和高火险期,向社会公布。

(二)明确了森林防火区。森林防火区、森林高火险区由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明确了野外火源管控措施。森林防火期内,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煨桑、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驱兽、电猫狩猎、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烧荒、烧地边、烧田埂、焚烧秸秆、烧灰积肥、焚烧垃圾、户外露营用火及其他野外用火;确需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应当向当地县(区)人民政府提交用火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和采取防“跑火”等必要措施的前提下实施。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征求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按规定在林区要道以及国有林场林区、各类涉林自然保护地、旅游景区景点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并设置森林防火警示牌、预警信息提示牌和“防火码”,配备必要的火源探测器;凡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扫码登记,接受防火检查,主动交出火源由检查站代为保管,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火车、机动车等司乘人员严禁在森林防火区丢弃火种火源。

(四)明确了防灭火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全面执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结合林长制落实“第一责任人”防控责任;落细属地领导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个人)主体责任;林区毗邻地区、单位签订联防协议,落实联防联控责任,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立即拨打报警电话12119。

(五)明确了相关处罚。凡违反《命令》规定的,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烧纸、吸烟等违规用火的,一律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公职人员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