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其他法定信息

数字经济 | 国内首部综合性数据立法出台,引领大湾区数据要素便利流通

2021-07-19 15:46 来源: 国家发展改革委

 早上跟朋友聊吃什么雪糕,刷朋友圈马上就被推送雪糕广告;宝妈们讨论过买哪款奶瓶,打开购物APP时,会在首页显眼位置看到奶瓶的推广......用户的个人数据被迫在数百万个APP下“裸奔”,大数据在极大地便捷我们生活的同时,也不免让人细思极恐。数据安全、数字经济发展环境亟需强有力的法律保护。

  2021年7月6日,《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下称“条例”)正式出台,这是国内数据领域首部基础性、综合性立法。《条例》着力平衡发展数字经济与保护个人数据、数据开发利用与数据安全之间的关系,构建数据治理的具体制度,力图在确保数据安全,保护个人数据的基础上,最大程度激发、释放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经济价值,为深圳市数字产业、数字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体现了深圳在数字治理上的速度和深度,对粤港澳大湾区数据要素便利流通起着引领作用,对我国探索数字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这也意味着,我国正逐步完善数据管理的顶层设计,明确数据权属、推进数据确权、保护用户权益,用户有了对个人数据授权、强制个性化广告推荐、大数据“杀熟”等行为说“不”的权利和选择。

01

对于用户:

知情、同意、可拒、可撤

  (1)以“告知——同意”作为个人数据处理规则的前提

  《条例》借鉴国际主流个人数据立法的规定,确立了以“告知——同意”为基础的个人数据处理规则。

  要告知用户数据处理者的基本信息,处理个人数据的种类、范围、目的和方式,存储个人数据的期限,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采取的安全保护措施,以及自然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使权利的方式等事项。要征得用户的同意,在其同意的范围内处理其个人数据。用户可以选择撤回同意,规定数据处理者应当提供撤回同意的途径,不得对撤回同意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并在立法中首次认可了数据处理者在用户撤回同意前基于同意进行的合法数据处理的有效性。

  (2)合理限制生物识别数据的处理

  《条例》对处理生物识别数据作出了较处理其他数据更加严格的规定,要求处理生物识别数据时,除该生物识别数据为处理个人数据目的所必需,且不能为其他非生物识别数据所替代的情形外,应当同时提供处理其他非生物识别数据的替代方案。

  人脸识别、指纹验证、声音解锁、虹膜识别等生物技术不可被强制使用。

  (3)规范用户画像和个性化推荐的应用

  《条例》首创性地规定,数据处理者基于提升产品或者服务质量的目的,对自然人进行用户画像的,应当明示用户画像的主要规则和用途;自然人有权拒绝数据处理者对其进行上述用户画像和基于用户画像进行的个性化推荐,数据处理者应当为其提供拒绝的途径。

  (4)强化对未成年人个人数据的保护

  《条例》将未满十四周岁未成年的个人数据视作敏感个人数据,适用敏感个人数据的有关规定。并首次在国内立法中明确,除为了维护未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并征得其监护人明示同意外,不得向其进行个性化推荐。

02

对于政府和市场:

公共数据共治共享、协同监管

  (1)建立公共数据治理体系,推动公共数据共治共享

  《条例》从提升公共数据质量、促进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等方面,设计了公共数据治理的顶层框架。包括构建公共数据管理体系、建立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制度、确立公共数据收集的基本原则、明确公共数据以共享为原则、建立公共数据开放管理制度推动公共数据的共治共享。

  《条例》就公共数据开放确立了分类分级、需求导向、安全可控的原则,要求公共数据应当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最大限度开放。包括最大限度界定公共数据范围、建设统一、高效的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公共数据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开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2)探索培育数据要素市场,严惩“大数据杀熟”

  促进数据要素价值实现。包括建立健全数据标准体系、探索建立数据要素统计核算制度、拓宽数据交易渠道、明确数据交易范围为“合法处理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

  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公平竞争。《条例》在国内立法中首次确立数据公平竞争有关制度,针对数据要素市场“搭便车”“不劳而获”“大数据杀熟”等竞争乱象,创新性规定市场主体不得以非法手段获取其他市场主体的数据,或者利用非法收集的其他市场主体数据提供替代性产品或者服务,侵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数据分析,无正当理由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不得通过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在数据要素市场的支配地位、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排除、限制数据要素市场竞争;并对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违法者情节严重的,处上一年度营业额5%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