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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投标全过程常态化监管工作的通知(巴发改〔2021〕47号)

2021-02-07 10:29 来源: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者:招标投标管理科 浏览击量:

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巴中市公安

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巴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巴中市交通运输

巴中市水利

巴中市农业农村

巴中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投标全过程常态化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发展改革局、公安(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为巩固和深化工程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成果,规范招标投标各类市场主体行为,促进全市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7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投标常态化监管的通知》(川发改法规〔202112号)要求,结合巴中市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招标投标全过程常态化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职责

招标投标监督部门要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履行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职责,抓好本地区本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形成监管合力。

(一)落实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协调责任。发展改革部门要统筹指导和协调本地区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监督部门建立健全招标投标监管制度和联动机制,对所审批项目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并受理相关投诉。负责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二)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责任。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切实履行本行业招标投标监管职责,坚持“管行业必管招投标”,全面负责本行业招标投标监管工作,依法查处各类市场主体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骗取中标、违法确定中标人、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受理相关投诉。负责本行业企业招投标诚信体系建设,推行招投标诚信评价和失信惩戒机制,为招标投标活动运用企业信用信息提供服务,并对运用情况实施监督。

(三)落实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责任。公安机关要强化打击力度,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技术侦查手段,严厉打击招标投标过程中围标串标、强迫交易、以暴力或威胁等手段阻碍他人正常投标、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受贿或单位行贿受贿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落实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服务责任。市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要加强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和场所建设,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维护交易现场秩序,协调处理开标评标过程中的具体问题,为监督部门监督提供条件;负责建立和完善电子交易平台、在线监管平台和交易监管设施,优化完善电子招投标系统,组织协调各行业主管部门构建电子招标标准文件体系,配合构建全省统一的、独立完整的主体认证系统,大力推进不见面开标和异地远程评标;负责对开标评标环节各参与方进行考核评价,及时将考核评价结果及开标评标环节异常情况通报监督部门处理,协助建立健全全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诚信体系。

(五)落实项目业主招标主体责任。 项目业主(招标人)要切实履行招标投标活动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平、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开展招投标工作,对本单位实施项目的招标投标问题进行自查自纠,并将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发现项目业主(招标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而未及时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或对围标串标、挂靠投标、虚假招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隐瞒不报、包庇纵容的,严格执行“一案双查”,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对招标人进行责任追究。

二、常态化抓好招标投标全过程监督管理

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要全面履行监管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招标投标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常态化监管,严格执行已出台的监管制度;要持续整治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坚决做到常抓常管、长治长效,坚决防止问题乱象反弹回潮;要学习借鉴外地招投标监管先进经验做法,不断优化完善监管机制,从源头上减少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一)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约谈承诺。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约谈制度》规定,对招标投标各类市场主体进行政策宣传和约谈,签订依法依规参与招标投标承诺书,规范招标投标各类市场主体行为。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后书面提示项目业主依法依规开展招标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招标前、评标前和中标后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中标单位进行约谈并求签订承诺书,确保招标投标各环节和各类参与主体的约谈承诺全覆盖。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应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警示约谈。

(二)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监督检查。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要按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工程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督导检查制度》等规定,通过谈话了解、专项检查、核查投诉举报、现场抽查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类市场主体开展招标投标活动情况进行检查。要加强监督检查力度,提升监督检查效果,切实转变监管方式,变被动查处为主动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查处整改,坚决杜绝以罚代规、以罚代管等问题。

项目审批部门要加强对审批(核准、备案)项目招标核准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全面加强对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事中事后监督,及时查处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法违规行为,消除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要切实加强招标投标过程监督检查,通过对投标人投标文件内容真实性核查,对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人员身份、递交投标保证金途径和流向、投标文件编制情况、投标报价等内容进行分析研判,充分运用大数据分析和电子招标评标系统自动筛查功能,严肃查处借牌挂靠投标、围标串标、骗取中标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切实加强标后履约监管,要深入项目现场,对中标人合同履约、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施工现场记录资料、现场人员购买保险、工程支付资金流向、工程变更等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充分运用人脸识别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现招标投标和标后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及时查处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联动协作。项目审批部门要将审批(核准、备案)的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及时抄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招标投标监管台账,实行动态监管。招标投标监督部门与公安机关要加强沟通协作,按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会商机制》《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通知》等规定集体会商研判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集体研究制定重要政策、联合查办招投标领域重大案件、共同探索创新监管手段,形成招标投标监管合力。对于因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法定调查手段有限无法查证的问题线索,要提请公安机关协助调查;对于招标过程中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项目,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将代理机构名称及执业人员、招标文件设置的具体条件内容、投标单位名单及联系人、中标候选人名单及其投标文件等信息和资料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核查是否存在围标串标违法犯罪行为;对于发现的招投标领域涉嫌违法犯罪的问题线索,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打击;对于发现的招投标领域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要及时移送纪委监委机关追究责任。

(四)进一步加强开标评标现场监管。招标人应当在开标评标3个工作日前书面邀请项目审批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与现场监督。项目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将开标评标的现场监督作为招标投标监管的重要内容,要安排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专业人员对开标评标进行现场监督,及时纠正开标评标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协调解决开标评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开标评标过程依法规范推进。

(五)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评价考核。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要严格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开评标现场“一标一考核”实施方案》要求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及监督部门在开标评标过程中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记录和考核,并将相关情况通报有关单位,将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履职尽责情况通报主管部门作为差异化监管处理依据,将开标评标异常情况通报有关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核查处理。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本行业履约评价实施办法,明确评价量化指标和标准。招标人要对中标人履行合同的情况开展履约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招标投标监督部门要对履约情况较差的中标人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从严监管。

(六)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信用管理和运用。招标投标监督部门要按照《巴中市招标投标诚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日常监管、监督检查、投诉举报处理、案件查处、质量监督报告等情况,对招标投标各类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进行认定、记录、信用惩戒和监管,将有关不良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和信用惩戒信息按规定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同步共享至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并推送到“信用中国”网站,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在招标投标监管过程中,依据信用评价结果和红黑名单等,依法依规对不同市场主体采取差异性监管措施,并在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予以运用。

招标人要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对严重失信市场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禁止严重失信市场主体参与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并就投标人信用信息设置公平合理的激励或限制措施,同时明确相关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及截止时间、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事宜的,应当查询其信用信息,要优先选择无失信记录的招标代理机构,营造诚实信用的招投标市场氛围。

(七)进一步畅通招标投标投诉举报渠道。招标投标监督部门要将投诉举报作为发现招标投标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的重要途径,持续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招投标领域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大力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九部2013年第23令修订)和有关规定,及时依法依规核查处理招标投标投诉举报。

对于因要件不齐等原因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要一次性告知投诉人所缺资料,要求投诉人在规定期限内补齐相关资料重新提交投诉;对于当事人不按程序投诉、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进行虚假恶意投诉或恶意缠访的,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诚信企业“黑名单”。

三、切实加强招投标领域案件查处力度

招标投标监督部门要坚决克服消极懈怠思想,始终保持对招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压的态势,持续加大对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及时通报曝光典型案件,形成对招投标领域问题整治的强大震慑力,坚决防止问题反弹。要定期开展“回头看”,确保招投标领域问题项目排查到位、整改到位、处罚到位、信用惩戒到位、追责问责到位,坚决杜绝招标投标领域问题处理宽松软。

四、扎实推进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要及时优化完善电子招投标系统和电子招标文件模板,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要将进行电子招投标和异地远程评标作为强制性要求。要进一步规范招标文件的编制,推动招标人“模块化”和“填空答题式”录入方式在线编制招标文件,对编制过程中容易失误的关键环节进行固化,对容易设置限制排斥条件的内容和范围进行限定,减少因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导致流标废标和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问题;进一步限制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的自由裁量权和主观倾向性,充分利用电子辅助评标系统,避免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为评审失误,在电子招标文件模板中公平公正、科学合理限定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限制评标委员会成员主观倾向评标的空间;进一步提升完善电子招标评标系统功能,建立大数据分析系统,实现通过系统自动筛查发现“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减轻投标人负担,持续建设“不见面开标”系统,全面推行投标人在线投标;进一步减少人为因素对评标结果的干扰,持续扩展异地远程评标的点位和范围,常态化开展异地远程评标。

五、有效规范招标投标监管权力运行

招标投标监督部门要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招标投标监管重点岗位、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的监督制约,要完善干部调整机制、压缩权力寻租空间、防止权力滥用,要针对权力运行的“关键点”和问题易发多发的“风险点”,制定务实管用的防控举措,持续推动权力运行更加规范。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插手干预招投标登记报告制度,对领导干部和主管部门打招呼、拉关系、说情等方式插手干预招投标的,进行登记报告;要严明招标投标工作纪律,禁止以领导签批、现场办公安排、专题会议决定等方式干预招标人依法开展招标工作;要敢于刀刃向内,严肃查处监督部门在招投标活动监管及标后监管中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甚至隐瞒包庇等失职渎职行为,将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移送纪委监委机关严肃追究责任。

 

附件: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投标常态化监管的通知》(川发改法规〔2021〕12号).pdf

 

 

           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巴中市公安局  

 

 

 


           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巴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巴中市交通运输局                           巴中市水利局

 

 

 

 

              巴中市农业农村局                巴中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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