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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会商机制》等四项制度的通知(巴发改〔2019〕218号)

2019-07-23 10:25 来源: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者:招标投标管理科 浏览击量:

各区县人民政府,巴中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我委制定了《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会商机制》《巴中市招标投标诚信管理办法》《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日常监督检查制度》《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约谈制度》等四项制度。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7月23日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会商机制

 

一、会商原则

会商工作要以政策法规为依据,坚持科学决策和集体决策,坚持实事求是,通过集中商议、分析研判,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开标、评标现场以及招投标过程中其他重大事项提出合理化建议,形成统一意见,依法依规处理招投标活动过程发生的问题。

二、会商内容

(一)招标、投标环节

监督部门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发现招标人存在违法发布公告、应当公开招标而邀请招标、招标文件发售时间不符合法定要求、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等导致招标无效的情形,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责令招标人改正并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二)开标、评标环节

1.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按照招标文件约定查验投标人相关证明材料、接收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文件约定组织开标会。在此环节发生的问题,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文件进行答复和处理,并对答复内容的合法性负责。参与监督的部门负责督促招标人依法及时处理相关问题,与招标人会商解决交易现场发生的争议。

2.评标专家未按通知时间到达评标现场且未履行请假手续的,经参与监督的部门商议一致后,可取消该专家评标资格,按规定另行确定专家进行评标。

3.评标委员会针对招标文件发出的澄清,属于招标人编制的内容,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答复。参与监督的部门负责督促招标人依法及时答复,与招标人会商解决招标文件中存在的争议问题。

4.在评标过程中发现专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评标、违反回避规定等行为的,经参与监督的部门审查后共同认定,终止该专家评标活动,按规定另行确定专家进行评标。

(三)定标环节

投诉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依法提出的投诉,由项目审批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受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受理部门可邀请其他监督部门、招标人共同商议研究。

(四)需要招标人、行政监督部门会商的其他事项。

三、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会商工作。各相关单位要将会商机制作为依法推进工作、提高工作效能的一种重要方法和手段,部门之间应当加强联系沟通,互通信息,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及时、有效地解决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从而达到依法决策和依法推进项目的目的。

(二)及时落实会商结果。关于开评标过程中达成一致意见的会商结果,由招标人、现场监督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关于投诉处理等重大事项的会商结果,会商提出单位应及时形成会商纪要,并送参与会商的单位备存。

 

 

 

 

 

 

 

 

 

 

 

 

 

 

 

 

 

 

巴中市招标投标诚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我市招标投标市场信用体系,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构建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招投标市场环境,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家发改委等二十四部委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最高院等九部门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招标投标情况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对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管理和应用。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市场主体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招标人)和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试验、造价咨询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和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三条  各级项目审批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地区招标投标诚信管理工作;按照职能职责对招标人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不良行为进行记录、认定和监督管理,并将不良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共享至“信用中国”平台;负责对评标专家委员会违规评标等不良行为进行记录、认定和监督管理,并报送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处理。

各级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本行业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骗取中标、违法确定中标人、违法转包或非法分包等不良行为进行记录、认定和监督管理,负责按照行业有关规定对不良行为进行公示、申报、扣分、信用降级等处理,并将不良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共享至“信用中国”平台。

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记录各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开标、评标环节的不良行为,并按职责分工反馈给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  项目业主(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职责分工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按本办法第三条有关规定处理。

(一)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二)不按核准内容和方式进行招标;必须进行招标(比选)的项目不招标(比选);将必须进行招标(比选)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比选);将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擅自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三)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至停止出售少于五个工作日;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少于二十日;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无正当理由终止招标;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而未重新招标。

    (四)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泄露标底。

    (五)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使用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擅自改变中标结果;未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有关资料进行备案。

(六)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

第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职责分工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按本办法第三条有关规定处理。

(一)在评标活动中徇私舞弊,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未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提出否决意见。

(二)未对评标过程保密,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技术经济秘密或其他情况。

(三)未遵守评标纪律,与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收受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四)属于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项目主管部门的人员、与投标人有其他社会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等情形,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应主动提出回避未提出的。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七)评标期间擅离职守或隔夜评标休息期间不遵守工作纪律,擅自外出或与外界联系透露评标有关信息。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项目所属行业的行政管理部门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按本办法第三条有关规定处理。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二)未与招标人签订书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而从事招标代理活动或超出合同约定实施代理;与所代理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转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三)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 没有如实填写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接收登记表;接收不符合资格预审(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预审申请(投标)文件或拒收符合资格预审(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预审申请(招标)文件。

(四)未按招标投标法定程序或法定时间进行招标活动未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招标)公告;或在不同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中标候选人未经公示或未按规定时间公示;公示内容不完整、不准确;办理的中标通知书内容与评标结果不一致。

   (五)专家抽取表填写抽取与招标项目内容无关专业专家;向评标委员会提供明示或暗示带有倾向或排斥特定投标人信息。

   (六)未按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约定安排专职技术人员从事招标代理工作;使用非本单位注册或登记的从业人员办理招标代理事宜; 项目负责人没有到场参加开标活动; 资格预审(招标)文件封面未载明项目负责人和编制人信息;不协助招标人对异议进行回复。

(七)提供虚假的资格预审(招标)公告、证明材料,或者资格预审(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未按资格预审(招标)公告规定时间、地点及要求发售资格预审(招标)文件;发售资格预审(招标)文件以营利为目的。

(八)要求资格预审(招标)文件购买人提供招标公告要求以外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或以其他不正当理由限制、阻止购买人购买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给不同的潜在投标人提供差别化信息; 制定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歧视潜在投标人; 澄清或修改内容改变资格预审(招标)公告对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的,在踏勘现场和投标预备会中组织潜在投标人签到或点名。

    (九)工程招标代理过程文件以及成果文件收集整理不齐全;伪造隐匿工程招标代理过程文件以及成果文件依法应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资料未予备案或擅自更改备案后资料;无正当理由延迟或拒不退还投标人投标保证金;以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条件向中标人收取规定以外费用;招标代理工作完成后,未由招标人对履约情况进行评价。

第七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项目所属行业的行政管理部门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按本办法第三条有关规定处理。

(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围标或者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以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二) 出借、借用资质证书进行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投标文件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投标,骗取中标。

(三)以联合体形式投标,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段。

(四)恶意低价中标,在招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材料、捏造事实恶意投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拖延时间不按期签订合同,或寻找借口不按投标文件签订合同等行为。

(五)投标人中标后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 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 违反法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 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 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六)投标人中标后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 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  造价咨询机构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由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按本办法第三条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我市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对严重失信市场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严重失信的市场主体范围包括具有行贿犯罪行为的、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已建立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有关领域,以及被各行业上级部门建立的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列入限制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市场主体名单。

第十条  对严重失信市场主体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进行联合惩戒的依据,应以以下查询方式查询结果为准。

(一)具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查询结果为准;

(二)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以“信用中国”网站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查询结果为准;

(三)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结果为准;

(四)被交通运输部门列为限制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市场主体,以四川省交通运输厅网站公布查询结果为准;

(五)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列为限制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市场主体,以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公布查询结果为准;

(六)被水利部门列为限制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市场主体,以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查询结果为准;

(七)其他联合惩戒领域,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中明确的公示平台查询结果为准。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对严重失信市场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禁止严重失信市场主体参与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的需要,按照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在项目招投标和实施过程中,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设置公平合理的奖励或限制措施。招标人采用综合评分法等方法评标时,需要对投标价格进行评分的,投标人信用评分对中标结果的价格影响应当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投标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信息查询。联合体的信用评价以联合体成员中最低的信用评价为准。

招标人针对市场主体信用情况设置禁止投标、奖励和限制措施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相关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及截止时间、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对于项目业主设置的符合规定的奖励或限制措施,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上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事宜的,应当查询其信用信息,鼓励优先选择无失信记录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三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本领域内行政审批时,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明确将企业诚信状况作为审批条件的,应将企业信用档案不良行为记录信息作为重要参考;在本行业、本领域向企业和个人授予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时,应当将其恪守信用作为基本条件;对于评选周期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当事人不予授予荣誉性称号;对于已经授予荣誉性称号的当事人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授予单位应及时撤销。

第十四条  各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能职责,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已查处的案件及时公开曝光,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并将失信联合惩戒的典型案例及时反馈市发展改革委。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日常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业主(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投标人、中标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项目业主(招标人)

1.是否存在化整为零规避招标、虚假招标的行为;

2.是否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

3.是否违反招标相关程序规定;

4.是否按规定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5.是否存在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行为;

6.是否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7.是否存在肢解发包行为;

8.是否无正当理由终止招标;

9.是否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10.是否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

11.是否存在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行为;

12.是否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13.是否依法确定中标候选人;

14.是否存在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

15.是否存在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行为;

16.是否存在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行为;

17.是否存在不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备案材料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行为;

18.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行为。

(二)招标代理机构

1.是否存在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是否存在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行为;

3.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行为。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

1.是否存在收受投标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行为;

2.是否存在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行为;

3.是否存在擅离职守的行为;

4.是否存在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行为;

5.是否存在私下接触投标人的行为;

6.是否存在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的行为;

7.是否存在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行为;

8.是否存在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行为;

9.是否存在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四)投标人

1.是否存在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行为;

2.是否存在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

3.是否存在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行为;

4.是否存在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为;

5.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行为。

(五)中标人

1.是否存在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行为;

2.是否存在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行为;

3.是否存在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行为;

4.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行为。

三、监督检查部门及职责

招投标日常监督检查根据“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由市、县(区)行政监督部门分级负责。

(一)项目审批部门。对本部门立项审批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对规避招标行为,以及在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是否违反招标程序、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依法评标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同时,项目审批部门要加强与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信息共享,及时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等文件抄送同级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以便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二)行政主管部门。重点检查已开工项目和即将开工项目是否履行立项审批和招投标手续,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是否依法履行项目监管职责、工程是否涉嫌违法分包、转包。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骗取中标、违法确定中标人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一)函告提示。监督检查部门根据各部门职能职责,对监督检查对象进行事前约谈、签订承诺书,实行招投标活动程序、业务知识,及相关法律的函告提示。

(二)专项检查。主要通过谈话了解、查阅台帐资料、现场抽查监督等方式进行,重点检查招投标活动是否规范,有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是否按规定履行职责等。原则上每个季度集中开展一次专项执法检查,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三)核查举报投诉。按照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和信访举报处置办法,对涉及招投标活动中的投诉和举报,监督检查部门要及时依法受理、调查核实。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督促整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责令其改正。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需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由行政监督部门领导集体研究讨论后,依法相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及时通报。对监督检查对象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和处理结果,及时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公示平台予以公示,同时纳入市场主体社会信用记录。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监督检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主持该项工作,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统筹协调,落实具体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责任,及时认真开展招投标监督检查工作。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监督检查部门在工作中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对重大问题或需要跨部门共同解决的要加强沟通和协调,确保招投标日常监督检查工作顺利推进。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招标投标市场监管,规范参与招标投标过程中各类市场主体的行为,进一步促进参与招标投标过程中各类市场主体诚信履约,保证招投标活动依法规范运行和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构建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招投标市场环境,根据《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十四部委第39号令)《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机制加强招标投标监管工作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779)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招标投标情况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由市、区(县)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项目的监管权限,对参与招标投标的各类市场主体就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平、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约谈提醒。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市场主体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招标人)和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试验等中标单位和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三条  招标投标约谈分为审批后提示、招标前约谈、评标前约谈、中标后约谈和警示约谈。

审批后提示,是各级项目审批部门在项目审批后,对项目业主(招标人)发提示函(见附件1 ),督促项目业主(招标人)全面履行项目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依法依规开展招标活动。

招标前约谈,是各级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监管权限,在项目首次发布招标公告前,对项目业主(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约谈并分别签订承诺书(见附件2、3),督促项目业主(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严格履行职责,依法依规开展招标活动,杜绝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违法确定中标人等违法违规行为。

评标前约谈,是开标评标现场监督人员或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项目评标前,对评标专家委员会进行约谈并签订承诺书(见附件4),督促评标专家遵守评标纪律,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公平公正评标。

中标后约谈,是各级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监管权限,在签订合同前,对中标人进行约谈并签订承诺书(见附件5),督促中标人严格按照投标文件履行职责,杜绝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认真履行职责和合同义务。

警示约谈,是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市场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的同时,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督促整改到位,认真汲取教训,注重举一反三。

第四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约谈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原则上应当由招标投标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参加,招标投标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确实不能参加的,经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可以由招标投标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委托项目负责人参加。

第五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约谈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地点一般为行政监督部门办公场所,也可以到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办公场所进行约谈,若有需要也可以到工程项目现场公开约谈。

第六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约谈招标投标市场主体,一般由行政监督部门业务科室负责,也可以请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参加,若有需要也可以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和新闻媒体参加。

第七条  有关项目审批部门向项目业主(招标人)发出的提示函(见附件1 )一式两份,项目业主(招标人)存一份,另一份在项目业主(招标人)签收后由项目审批部门存档。

项目业主(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签订的承诺书(见附件2、3)一式三份,项目业主(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各存一份,另一份由有关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存档。

评标专家委员会签订的承诺书(见附件4)一式两份,项目业主(招标人)、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各存一份。

中标人签订的承诺书(见附件5)一式三份,项目业主(招标人)和中标人各存一份,另一份由有关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存档。同时,中标人应当将签订的承诺书制作成合适尺寸的公示栏设立于工程项目现场显眼位置,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各级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对所审批项目实施过程中执行本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落实。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附件1提示函

     2项目业主(招标人)承诺书

3招标代理机构承诺书

4评标专家承诺书

5中标人承诺书

 

 

 

 

 

 

 

附件1提示函

 

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依法依规开展招标工作的提示函

 

                  

你单位作为业主(招标人)的                      项目已由我委于         日以             文件批复。请你单位接到审批文件后,切实履行项目业主(招标人)的主体责任,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招标活动,严禁发生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否则,我委将依法从严查处。

                                 项目招标过程中,你单位应当依法发布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澄清或修改、中标候选人公示等信息,并对发布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同时,在发布或形成相关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向我委逐项提交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承包合同等招投标(比选)相关资料。

特此函告。

 

 

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附件2项目业主(招标人)承诺书

 

项目业主(招标人)承诺书

 

 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

我单位                 项目已由  (项目审批部门)                (批复文号)  批复。现就该项目招标活动承诺如下: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切实履行项目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依法依规开展招标活动;

 2、严格按照核准内容和方式进行招标,杜绝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不与任何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3、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4、不违法违规操纵招投标活动,不与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串通招标投标;

5、不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投标,不泄露招投标活动的保密信息;

6、依法依规组建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和相关规定确定中标人,不与中标人签订背离招标投标文件实质内容的合同、协议;

7、加强项目施工管理,严禁中标人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确保工程质量; 

8、执行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不收受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的贿赂及其它好处,不向中标人介绍配偶、子女、亲属参与中标项目劳务分包、设备、材料采购等经营活动。

我单位自愿就上述承诺事项接受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之一,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签字):

    

 

 

 

 

 

 

 

 

 

 

 

附件3招标代理机构承诺书

 

招标代理机构承诺书

 

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

我单位为                                  项目依法产生的招标代理机构。现就该项目代理招标活动承诺如下:

1、依法履行与招标人签订的书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义务,按照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约定的项目负责人和专职技术人员从事本项目招标代理工作,不转让、转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2、不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

3、不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4、不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5、不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

6、按照规定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投标)文件,拒收不符合资格预审(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预审申请(招标)文件;

7、按照招标投标法定程序或法定时间进行招标活动,按照有关规定发布资格预审(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等内容;

8、按照规定抽取专家,不向评标委员会提供明示或暗示带有倾向或排斥特定投标人信息;

9、公平公正对待所有(潜在)投标人,给所有潜在投标人提供同等化信息,不以任何不正当理由限制、阻止购买人购买资格预审(招标)文件,不在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澄清和修改内容中设置不合理条件以限制、排斥、歧视潜在投标人; 

10、及时全面收集整理工程招标代理过程文件以及成果文件,并按照规定及时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1、不以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条件向中标人收取规定以外费用。

我单位自愿就上述承诺事项接受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之一,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项目负责人(签字):

    

 

 

 

 

附件4评标专家委员会承诺书

 

评标专家委员会承诺书

 

本人同意接受巴中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的管理,担任                         项目编号:(            )评标委员会成员,本人郑重承诺:

1、在评标前未与该项目招标人(代理机构)以及投标人发生可能影响评标结果的接触,评标后不私下以任何方式接触或者联系投标人或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2、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回避的情形,若在开始评标后发现存在回避的情形则及时提出回避;

3、自觉遵守评标纪律,接受有关行政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不擅离职守,不将任何通讯工具带入评标区内;

    4、对评标内容严格保密,不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信息;

5、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完成对所有投标文件的评审,不向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6、不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不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或说明;

7、依法开展评标活动,不非法干预或者影响其他评委的评标过程和评标结果;

如有违反评标纪律和上述承诺的,本人愿意被主管部门记入不良评价系统,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名:

                                     

 

                                                        

 

 

 

 

 

 

 

 

 

 

附件5中标单位承诺书

 

中标单位承诺书

 

兹有参加                    项目招投标活动,并有幸成为中标人,为保证本工程项目按招标文件和我方投标文件顺利实施,我单位郑重作以下承诺:

1、在本项目投标活动中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无出借(租)企业资质、围标串标、挂靠投标以及弄虚作假行为;

2、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发生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

3、按期签订合同,按期进场,按期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4、合同签订后,按照投标文件承诺及时派驻项目管理人员及投入机械设备,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5、严格执行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法规和纪律,不发生违法乱纪行为;

6、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服从项目业主(招标人)现场管理,积极配合相关管理部门和参建单位的工作。

我单位自愿就上述承诺事项接受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若有违反承诺内容的行为,自愿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承诺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项目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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