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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通知(巴发改〔2019〕167号)

2019-06-13 10:13 来源: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者:招标投标管理科 浏览击量:

各区县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管,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经四届市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现将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理顺招标投标监管职责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地区招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制度,对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并相应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上述投诉。负责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本行业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骗取中标、违法确定中标人、违法转包或非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并相应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上述投诉。负责本行业相关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为招标投标活动运用企业信用信息提供服务,推行诚信评价和失信惩戒机制,并对运用情况实施监督。

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为交易各方提供服务,维护交易场所的良好秩序;负责建立和完善电子交易平台、交易监管设施,为行政监督部门监督提供条件;协助建立健全全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诚信体系等。

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及资金使用绩效情况实施监督和评价。

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二、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 

招标人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者、招标投标结果的使用者,是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任主体,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

(一)负责建立科学有效的招标投标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对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合同等内容的审查把关,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加强对参与评标的业主代表的管理。依法组织项目招投标,不得将工程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二)负责依法依规编制招标文件,设置符合项目实际的资质、业绩、人员配备等资格审查标准及否决投标情形、评标办法。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以特定区域或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中标条件,不得为投标人量身订做招标条件,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干预评标或违规确定中标人。

(三)负责依法澄清招标文件、答复异议。潜在投标人在规定时限内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异议,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时限内对评标结果提出的异议,招标人应当及时进行针对性、实质性答复,并将答复内容在指定媒介发布或书面回复异议人。不得使用“按招标文件执行、按有关规定执行、建议向监督部门提出异议”等不明确、不具体、不符合程序的方式进行答复。

三、严格招标投标过程监管

(一)明确招标规模以下、比选规模以上项目的发包方式。为衔接必须招标标准和比选标准之间的差额,在《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省政府第197-1号令)修订或废止前,我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不含,下同)50万元以上(含,下同)的施工,10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和监理服务,20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按照《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采用比选方式发包。

(二)严格费率招标监管。加强对费率招标模式运用的监管,除采用工程总承包(EPC)模式的项目外,其他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完成投资预算评审后再组织施工招标,不得采用费率招标。

(三)严格履行招标前置条件。招标人在开展招投标活动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确保招标项目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其中,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应当在施工招标前完成。

(四)落实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制度。招标人依法发布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澄清或修改、中标候选人公示等信息,并对发布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发展改革部门不再对招标资料进行事前备案,招标人应在发布或形成相关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逐项提交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承包合同等招投标相关资料。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决定是否对招标资料进行事前备案,以及备案方式。

(五)推进招标文件模板化和电子招标。各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要以国家、省标准招标文件为基础,结合我市实际和行业实际,分房建市政、交通、水利、国土等类别,分类制订招标文件标准模板,并在此基础上,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制订电子招标文件模板。原则上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实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标。

(六)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实行委托招标的项目,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不得要求中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招标代理合同的约定开展代理活动,指派代理合同中的人员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开标评标活动、协助招标人答复异议等。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在交易现场发现代理机构违规更换代理从业人员、招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现代理机构违规执业的,应将问题线索移交行政监督部门处理。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履约情况、代理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及动态检查。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市场环境。

(七)加强评标专家管理。通过受理招投标活动异议、投诉等方式,及时查处评标专家不按招标文件规定评标、串通招投标等违规违法行为。对不依法履职、不服从监督部门合理监管的评标专家,由行政监督部门严肃查处并上报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继续推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实现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进一步扩大可抽取专家范围。

(八)加强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凡对涉及招投标的具体工作事项进行投诉的,由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九部委2013年第23号令修订)进行处理。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进行虚假恶意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诚信企业“黑名单”。

行政监督部门收到反映招投标问题的举报,属于《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予以受理并按信访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反映招投标具体工作的信访事项,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四、加强项目标后监管

(一)强化招标行为监管。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要加强对招标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每年至少应当对本部门本年度及上年度立项审批项目的招标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发现项目存在直接发包、化整为零规避招标、不按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进行招标等情形的,及时责令项目业主限期改正。在行政执法时,应根据责任单位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综合运用罚款、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等方式处理。

(二)建立标后管理机制。行业主管部门对施工及监理方人员到位、工程进度、安全管理、民工工资发放等建立标后定期或不定期巡查制度,强化对政府投资项目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的监督检查,开展项目现场履约评价,及时通报检查和履约评价结果。

(三)加强标后监督管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确需更换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项目业主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并按行业主管部门规定进行备案。项目业主要加强项目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承包人履约管理,防范和打击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对无故停工或未按合同组织施工、项目管理人员不到位、随意变更现场人员等违约行为追究违约责任,在建设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有涉嫌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建设项目标后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五、严格责任追究

(一)招标人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在招标活动中为投标人量身订做招标条件、违法干预招标活动的,由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有关部门在行政监督过程中发现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二)各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与司法机关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深入推进招投标领域扫黑除恶治乱工作。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移送。

(三)各级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要遵守各项纪律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插手干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对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投标活动监管及标后监管中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甚至隐瞒包庇,违规进行审核、批准造成严重后果等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影响招标投标公正公平等行为,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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