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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巴中市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招标投标营商环境十条措施的通知

2022-09-05 17:43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作者:招投标科 浏览击量:

各县(区)发展改革局(巴中经开区科发局、文旅新区发展和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广电旅游局(巴中经开区社会事务局)、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各市场主体:

现将《巴中市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招标投标营商环境十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巴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巴中市交通运输局

 

 

 

 

巴中市水利局                巴中市农业农村局

 

 

 

巴中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巴中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2022年8月26日

 

 

 

 

 

 

巴中市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招标投标

营商环境十条措施

 

为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提升我市招标投标营商环境,切实做好服务保障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相关工作,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门《关于做好招投标领域相关工作服务保障稳增长的通知》、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支持建筑业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情况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全面推行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

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快制定完善本行业各类电子招标文件标准文本并上线投用,市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牵头完善各行业项目在线招标、投标、开标、评标等功能,大力推行“评定分离”、不见面开标和远程异地评标,全面实现招投标全类别全流程电子化,切实降低企业交易成本。

二、持续推动招标投标信息公开透明

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并推行本行业招标计划提前发布机制,督促指导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30日前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招标计划,并对项目招标计划、招标文件(招标公告)、评标结果、中标结果等信息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标信息一经发布不得撤销或屏蔽,除供电子辅助评标系统识别的特定格式外,应同步公开发布PDF格式,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开透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加快实现与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各级信用信息平台、智慧监管平台以及其他有关业务平台的互联互通,进一步促进招投标活动过程信息、投资项目信息、信用信息、行政处罚等信息的实时共用共享,确保各类市场主体获取相关信息的便捷性。

三、大力提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

市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通过减环节、减材料、合并办理、一次性提供等方式,将进场交易材料压减至只需在交易平台进行项目注册时在线提供有关部门对招标方案的审批核准文件和代理合同即可进场交易,并通过办事指南中予以公布。要配合推动省内及川渝公共资源交易系统CA互认平台建设,实现交易主体“一次注册,全省通用”,逐步实现CA数字证书免费办理,牵头拓展电子保单(保函)的线上认证功能,持续优化并严格执行投标保证金即时退还机制,实现投标担保在线办理、投标保证金及时退还。

四、有效清除招标投标隐性门槛壁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本行业招投标市场,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全市主管部门严格落实招标投标全过程常态化监管机制,督促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严格执行招标文件编制修改“留痕”等制度机制,坚决遏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切实维护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

五、切实减轻市场主体投标担保压力

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在本行业电子招标文件标准文本中增加以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单等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选项,严禁强制要求投标人以现金方式缴纳有关保证金。要结合本行业实际情况和其他地区先进经验,根据招标项目特点、投标人信用等级和以往履约情况等因素,推行进一步降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缴纳比例,提前退还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的相关政策机制,切实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1%。鼓励招标人对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等级高的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免收或减收投标保证金。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工程项目已提供履约担保或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六、着力降低市场主体投标经济风险

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及时推动省级主管部门完善工程造价信息品目,适时更新材料价格信息,对采用新工艺新技术,适时配套编制临时定额,切实降低承包单位价格风险。招标人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计价规定编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鼓励招标人对价格风险依法进行合理分担。鼓励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中约定因不可抗力以及重污染天气、政府重大活动保障等原因停工的,给予合理工期补偿,造成损失和费用增加的,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合理分担。

七、主动做好项目疫情防控服务保障

疫情防控急需的应急医疗设施、隔离设施等建设项目,可按照《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不进行招标,由业主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或者在招标时酌情缩短有关时限要求。支持招标人和中标人结合工程实际,在建设工程造价中协商增加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费,将因疫情防控造成的施工降效、窝工等所产生的费用计入工程造价。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协调,配合承包单位做好防疫物资储备、核酸检测服务保障等工作,确保常态化疫情防控下工程有序推进。

八、积极推行包容审慎标后监管机制

规范施工现场人员监管“锁证”方式,在建工程项目仅“锁定”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和工程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同一施工单位在同一工程相邻标段施工过程中,可使用同一套满足工程规模和安全生产要求的现场管理人员。推行包容审慎监管,落实建筑市场、施工现场轻微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制度。

九、严格落实工程款项按期支付结算

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资金落实到位后再开工建设,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严禁以任何方式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积极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严格实行施工过程结算,落实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竣工结算制度。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严格按合同约定兑现落实工程款结算和支付。建设单位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竣工结算依据,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为由延期或拒绝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不退还质量保证金。全市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将招标人履约情况纳入合同履约监管重点,严肃查处招标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未严格履约的招标人依法依规采取信用惩戒等措施进行处理。

十、不断加强业务指导和政策宣传

市级行政监督部门制定并公开本部门(单位)招标投标监管服务办事指南,及时更新、公开招标投标制度规则保留目录,不断提高市场主体对招投标办事流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知晓度。各级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要靠前服务,加强招投标业务指导,通过门户网站、交易场所展板等公开业务指导联系方式,及时为市场主体释疑解惑,确保项目依法规范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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